时间: 2024-07-29 01:47:04 | 作者: ballbet贝博
加热烟(英语:Heated Tobacco Products 、Electronic cigarette、Heat Not Burning,全称“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是一种以不燃烧的方式将烟草加热至300-350°C左右高温的烟草产品。由于没燃烧烟草,加热烟烟草能释放含尼古丁和其他化学物质,但使用加热烟时产生的气雾比传统香烟燃烧后产生的烟雾少了90-95%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但仍有部分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浓度更高),同时又不产生烟雾或烟灰。
加热烟草产品与传统香烟不同,不能直接点火燃烧吸用,只能透过特定电子装置将烟草加热吸用;加热烟的电子装置不能用于传统香烟抽吸,一定要使用指定的加热烟草产品。加热烟与传统香烟一样含有尼古丁,可引致上瘾,也一样产生高浓度的超细悬浮微粒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仍会产生二手烟甚至三手烟(相较于传统香烟、接触者的尼古丁代谢物只有减半),大多数成年吸烟者将其作为香烟的替代品,也有许多人担心加热烟会增加青少年的整体吸烟率。
固态电子烟,又称之为“加热本草”或“低温本草”。常见原料包括茶叶、荷叶、薄荷、银杏叶、百合花等天然草本植物,运用独有的造粒工艺和技术制成。利用HNB的特点低温加热的方式将本草中的特色物质、香气以及添加的外香成分释放开来,产生烟雾来满足烟民抽吸,还能够最终靠植物提取物或者尼古丁盐等成分来加强击喉感,解决烟民尼古丁摄取问题,同时缓解烟瘾。
从构成和工作原理来看,固态电子烟是采用了“烟弹+主机”的结构,其中烟弹的雾化物采用本草(非烟草)植物作为原料并加入尼古丁,主机以加热不燃烧(HNB)的方式工作,将烟弹中的尼古丁通过烟雾传送至烟民。
加热烟草产品起初在1988年首次上市,但当年没有在商业上取得成功,其后在2014年才开始普及。
在1988年,R. J. Reynolds推出第一个加热烟草产品“Premier”,但被形容为难以使用及味道不好。它的形状像传统香烟,并产生含50%甘油的尼古丁烟雾质。R. J. Reynolds花了3亿2500万美元在于研究和生产。但在1989年,因有组织建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对其进行限制或将其归类为药物,FDA随后接受了该组织的建议,因此该商品停止出售。厂方其后继续进一步研究Premier ,在1990年中重新推出为“Eclipse”,到2015年有限量销售。
2014年,菲莫国际PMI在日本名古屋及义大利米兰上市IQOS。IQOS使用电子技术将烟草棒内的烟草加热至不高于350°C,使烟草能释放含尼古丁的气雾而又不产生烟雾或烟灰。这与香烟须燃烧至600°C或以上,并于燃烧过程中产生烟雾和烟灰不同。深受用户喜爱随后快速席卷全球市场。
2014~2018年,我国各烟草企业陆续开展新型烟草相关领域的研发和布局,加紧加热不燃烧相关专利技术和设备产品等储备。四川、云南、广东、湖北、安徽、江苏、河南和山东等各大中烟公司都先后推出了多款加热不燃烧产品,且在海外市场上市销售。
2019年4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正式授权加热不燃烟IQOS作为一种改良的风险烟草产品的替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立法目的及烟草专卖执法实践,具备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和可产生烟气后供抽吸或鼻吸等方式消费特征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如IQOS、PLOOMTECH)等,应当作为卷烟进行监管。在定量转化方面,一支新型卷烟的烟支(烟弹)即为一支卷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烟丝的定义和监管范围,无烟气烟草制品应当作为烟丝进行监管。
不含烟草专卖成分的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不属于烟草制品,此类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类征税。其中,IQOS万宝路电子烟加热器和烟弹相对独立且分开售卖,具备分别归类的条件。加热器归入税号27000000其他物品,税率30%;烟弹归入税号03010000卷烟,税率60%。烟弹验放标准与香烟一致。
2017年5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要“加强对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市场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顿清理”。2017年5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各地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本身就属于烟草制品”,应当“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将此类产品定性为“已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具有颠覆传统烟草市场和行业格局的潜力”。2017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的《关于落实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严格把握监管范围:“新型卷烟与传统卷烟没有本质区别,适用相同的法律和法规。监管范围只包括烟支,不包括烟具。”
2017年6月——全国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向零售商户下发《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新型卷烟的告知书》,指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相关这类的产品都是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国内市场,极大地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明确了“目前国内企业没有生产销售,也没有正当渠道从境外进口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市场上销售的相关这类的产品都是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国内”。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各省级质检站开展IQOS卷烟鉴别检验工。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文件形式发布了包括菲莫国际的IQOS、英美烟草的GLO、日本烟草的PLOOM、雷诺烟草的REVO在内的四种类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2017年11月——国家局对IQOS卷烟品牌的卷烟配套的烟具品牌、产品的性质、原料的性质、原料的形态、包装材料、包装外形、加热方式、摄入途径都做了明确的说明。因此,Marboro、PARLIAMENT、HEETS等IQOS”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制品。随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纳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018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具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烟弹归类为“新型卷烟”,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2018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及非烟草固态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法》所称的卷烟。并严格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市场上出现的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均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国内销售。
2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全面叫停电子烟网上销售和广告宣传。加热不燃烧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全面下架。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并再次强调了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固态电子烟非烟产品也将适用国标,遵循禁止调味烟弹等规定,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也适用电子烟管理办法。
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控烟办公室,IQOS被归类为加热非燃烧烟草制品。在香港,烟草产品受《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香港法例第371章)规管。法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区不得吸烟(包括加热非燃烧烟草制品)。禁止吸烟区包括所有室内公众地方及部分室外地方,例如校园、公园及泳滩。违者定额罚款1,500元。
香港进口货物中,烟草是其中一类须缴付关税的货物,须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109章)之附表所订明之税率缴付税项。所有年满十八岁香港市民及入境旅客,可携带19枝免税普通香烟或25克免税其他制成烟草进入香港作个人自用。携带多于免税优惠之烟草产品进入香港时,需按香港税率缴税。普通香烟类别,每1,000支需缴税$1,906;其他制成烟草类别,每公斤需缴税$2,309。不过,海关的烟草缴税指引,一直未有清楚釐定加热烟草产品,应根据普通香烟或其他制成烟草类别缴税。
2019年2月,政府于向立法会提交《2019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以禁止进口、制造、售卖、分发及宣传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非燃烧烟草产品及草本。违者最高可被处以第五级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2019年4月,因社会各界争议不断,立法会有关草案委员会举行一连三日的公听会,超过270名团体代表及市民出席发表意见,支持及反对条例草案的公众人士各占一半。
2019年6月,立法会有关草案委员会,以十票赞成,三票反对通过议员陈志全提出的无约束力动议,建议暂缓禁止电子烟及加热烟等新式烟草产品的条例草案并重新作出谘询。
2021年10月21日,立法会以32票赞成、3票反对、2票弃权,三读通过有关全面禁售加热烟的条例草案。
2022年12月5日,澳门禁电子烟新规生效。禁止制造、分销、销售、进口和出口电子烟及供口服或鼻吸的烟草制品,包括禁止携带该等产品出境和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等,逐步加强对电子烟(包括传统电子烟和加热烟)的管制,透过对整个市场流通过程加以限制,以达到减少青少年接触电子烟的机会。
电子烟及加热式烟草制品已被纳入澳门的规管范围,在禁止吸烟地点吸电子烟或加热烟亦属违法。违法者将被科处4,000澳门元罚款,如私人实体或烟草业违法将被科处2万至20万澳门元。
新版「菸害防制法」2023年3月生效,全面禁止电子烟、纳管加热菸。加热烟草制品若要在台湾合法上市,须经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包括烟草棒、必要组合元件等,审查合格后才能被使用、制造、贩卖或输入等。未经许可制造、进口、销售、供应、展示、广告、使用指定烟草制品,最高可处新台币五千万元罚款。携带加热烟草制品入境者,罚款新台币五万元至五百万元;使用加热烟草制品者,罚款新台币二千元至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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